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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2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村**组,住北京市密云区**镇**胡同**号。因盗窃于2019年11 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于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在北京市密云区**超市地下一层,盗窃事主李某某羊绒衫、牛仔棉服等物,盗窃事主王某某运动鞋一双。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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