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铁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住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取保候审于户籍**;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户籍**。
本案由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北京西站第四候车室卫生间捡到被害人张国庆(男,21岁,河南省洛阳市人)遗失在卫生间内一部手机(蓝黑色VIVOX23,内存128G)。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使用该手机通过短信验证方式获取到被害人张国庆QQ钱包密码,后从该QQ钱包所绑定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内分3次转出2438元人民币到自己的QQ钱包内。2019年3月8日12时40分,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接到民警让其到案电话后,主动到北京西站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雷某某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不构成盗窃罪。其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行为,雷某某上述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主动退还了赃款2438元,手机和赃款已发还失主。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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