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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盗窃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一部刑不诉〔2021〕51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女性, 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9********,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初中文化,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该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06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冷水滩区***小区对面***超市购物,采取将物品防盗标签扯下,扔在货架下面,再将物品藏入衣服内的方式盗窃猪肉、排骨、肥皂等物品(价值56.1元),被超市保安当场抓获。经查:雷某某2020年7月19日、20日、21日,分别采取同样的方式盗窃猪肉、排骨、肥皂等物品,经认定,四次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为225.5元。案发后,雷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8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2020年7月23日,雷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雷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案发后其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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