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746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66********,畲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村村**自然村**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上旬期间,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先后多次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至安吉县章村镇茅山村“小庙湾”河道旁,将被害人储某某堆放的沙石料盗走。经认证,被盗砂石料共计6立方,价值人民币960元。案发后,被盗沙石料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因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系初犯,已退赔,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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