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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8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41998********,汉族,江苏**职业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在案发时系男女朋友,共同居住在本市西湖区**镇**家园**苑**幢**单元**室。2019年8月3日早上,因两人产生感情纠纷后周某某提出分手,雷某某对此不满,故趁周某某不注意时使用对方手机通过指纹验证支付的方式(周某某之前有将雷某某指纹录入自己手机)将周某某手机支付宝和微信账户内的余额转至自己账户,共计人民币1808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已经将转款的金额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周某某并得到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雷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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