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262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7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璧山中学学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路**号**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底至2020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多次在重庆市高新区大学城城南路56号附23号被害人陈某某所经营鲁轩国际画材店趁店员不注意之际,将店铺货架上在售的画材颜料、画笔等物品偷偷放进自己随身携带的包里,不结账便离开现场。2020年6月18日,民警抓获雷某某到案,到案后雷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民警根据雷某某供述在其位于重庆市璧山区**路**号**幢**家中查获其所盗赃物DS丹尼尔史密斯经典混色半块固体水彩套装-15色285650009一套、高登Introductory 12 Coior Set引导12色 套装7000010-0一套 、GOLDEN 高登Introductory 6 Set引导6 7000001-0一套、梵高48色固体水彩颜料铁盒一盒、鲁本斯水彩珠光套装媒介18ml*10色一套、史明克大师级12色15ml管状水彩一套、达芬奇水彩画笔418-3一支、德国达芬奇428古典水彩画笔纯貂毛-4一支、达芬奇500周年全球限量款197号画笔一支、史明克大师级半块固体水彩一套、史明克粉色棒木盒套装15色一盒。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5525元。案发后,查获赃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雷某某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查获的画笔、颜料共计11件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学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入库凭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辨认、搜查、提取、扣押等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法定从宽从轻情节,且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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