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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293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宁强县**镇**村**组**号,住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上午,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召集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周某某、彭某某一起到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小区**栋**单元**楼**号进行装修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四人在拆除下来的房屋吊顶中发现了该房屋实际居住人杨某某放置的大量现金人民币和美元。四人商议将款项均分,经蒋某某清点,上述现金人民币共计3.4万元,现金美元共计1万元,四人现场将现金人民币均分,每人分得8500元。蒋某某提议由其去将美元兑换为人民币后再予均分,其他三人同意。2019年12月中旬,蒋某某在德阳市区玉泉市场附近找人将上述现金美元1万元兑换为现金人民币4万元,但一直未将现金分配。2020年1月8日傍晚,周某某、彭某某、雷某某来到德阳市旌阳区乐山街321号阳光小筑小区门口找到蒋某某,要求分配美元,但蒋某某拒绝分配,周某某、彭某某、雷某某商量由彭才三报警,将赃款交由公安机关处置。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周某某、彭某某、雷某某向民警如实告知了盗窃事实,蒋某某随后被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

经查,2019年12月4日美元对人民币的官方汇率为7.0382,涉案的美元1万元折合为人民币7.0382万元。案发后,四人自己或者通过家属将赃款已全额退还给失主。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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