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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盗窃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41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县**镇**村*组**巷**号。1992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9月25日减刑释放。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巷内闲转时,见本村杨某某家中无人,顿生盗窃之念,趁四周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之手段,将其家价值6.8元长约2米的空心钢管一根盗走。后销赃于一陌生男子,所得赃款被全部挥霍。

2.2019年3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18时许,被告人雷某某见本村王某某家大门紧锁,顿生盗窃之念,趁四周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榔头砸开该王家大门及房门门锁,将其家放在上房床下价值15.6元的钢筋条十二根盗走。逃离时被治安主任雷某甲发现并阻止, 该雷遂将所盗钢筋条放回后离开现场。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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