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乡**村**组**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和廖某某(另案处理)在宜宾市翠屏区**乡**村**组**号家中,将周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明威镇水世界拾得的一部360牌黑色手机内的电话卡取出,并插入雷某某手机中,通过手机短信验证码的方式,登陆被害人李某某微信,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微信零钱转款200元至廖某某手机上,转款200元至雷某某手机上。随后雷某某又将其微信零钱1688.08元提现至李某某的工商银行卡,通过将银行卡绑定在雷某某的唯品会账户上消费1264元。廖某某使用该手机号登陆淘宝账号进行购物19笔,共计9473.62元,其中三笔订单共计8595元因被害人李某某发现并操作而未支付成功。
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某将唯品会及淘宝交易订单取消。雷某某、廖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2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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