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92********,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村**组,现住址:蒲江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雷某某在蒲江县鹤山镇盐井路94号半弦月网吧87号机上网期间,趁92号机上网人员郭某某睡着之际,秘密将郭某某放在电脑前的黑色华为NOVA3i手机盗走。经蒲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805元。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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