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6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小区**号。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强,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因对其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不满,多次在西安市高陵区**包裹四件,共窃得红色大衣一件(189元)、灰色毛衣一件(88元)、男士睡衣两件(138元)及快递盒子一个(内含面膜、精油等物品,被丢弃未鉴定)。经西安市高陵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本案涉案物品进行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415元。2019年11月22日雷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其家中查获涉案赃物,同年12月4日雷某某家属向被害人退还物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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