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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21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小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安某某挂靠于临洮县**安装公司后,和甘肃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9月甘肃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临洮县**安装公司支付安某某部分工程款后,临洮**安装公司需要给甘肃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临洮县**安装公司负责人马某某告知安某某,如果其能提供进项税发票,可以抵扣部分税款,后安某某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让雷某某帮忙联系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雷某某联系宁夏**公司后,在无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由宁夏**公司给临洮县**安装公司开具了14张价税合计16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临洮县**安装公司收到发票后在临洮县税务局进行了申报认证,认证通过后,取得抵扣税款232478.61元。2017年3月临洮县国税局核查时,分析认定该票存在失控发票认证抵扣风险,并通知了临洮县**安装公司,临洮县**安装公司将此情况告知安某某后,安某某及时补缴抵扣税款232478.61元。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侦查、起诉环节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该案件为涉企案件。

本院认为,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某在侦查、起诉环节均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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