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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0********,汉族,专科文化,系湖南**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2月2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湖南**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雷某某2019年承包了河洲镇第二中学的宿舍楼工程,因购买铜线、天然砂石、片石等原材料时对方提供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于2019年6月微信联系湖南焦稳建材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主体身份未查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375400元,税额43187.6元,双方没有走资金流,也无实际货物交易。这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于2019年6月全部到祁东县税务局认证抵扣。2019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主动到祁东县税务局把抵扣的税转出并交纳了所有发票税款50761.5元及678.36元滞纳金。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主动到案后,主动到祁东县公安局退缴税款43187.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量刑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主动缴纳税款、滞纳金等;湖南**建筑有限公司目前为正常运营良好的民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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