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3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8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单元**室,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因急需用钱,以帮被害人陈某某的茂名市**有限公司代交桂BL****货车的供车款给柳州市柳江县**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减免利息为由,诱骗陈某某让其代交供车款。雷某某收到钱后没有将供车款交给柳州市柳江县**有限责任公司而是自己用于赎回已抵押的汽车和其它开支。立案后雷某某分次返还了供车款,并得到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犯罪后已归还相关款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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