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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诈骗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威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甲,女,1994年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地址: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威远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威远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日、2020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威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以来,雷某甲通过注册使用一个昵称为“清欣”的微信号,先后伪装成“谭某”和“韦总”等人,以借钱合伙做钢材生意、钢材生意失败将钱转入碧桂园入股低价购房、以先“冲流水”后将先前投入的钱领出来等方式,对雷某乙实施诈骗。让雷某乙陆续通过支付宝、微信转钱到其账户中,后将其用于打牌赌博、生活消费。涉案金额共计40余万元。

经审查和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的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实有虚构事实的情节发生。但雷某甲主张虚构事实系二人共同所为,雷某乙主张系雷某甲单独虚构事实致使自己被骗。目前二人的说法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要认定雷某甲诈骗雷某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雷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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