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县**村**组。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用于转移诈骗赃款的情况下,将其个人身份开设的1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并协助转移。同时,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介绍同案人张某甲将以个人身份开设的8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并协助转移。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被抓获归案。经统计,被害人张某乙、郭某某被诈骗的款项共人民币23675元通过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账户转移,被害人王某某、韩某某、曹某某等7人被诈骗的款项共人民币195262元通过同案人张某甲的账户转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从轻、减轻或者从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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