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907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住浙江省义乌市**镇**街**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至5月1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通过陌生人交友软件“陌陌”冒充女性“张倩”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勇并添加其微信。雷某某先后以银行账户被冻结、住酒店、随彩礼、打车等多种名义,从张某某勇处共骗取4000元人民币,后将张某某勇微信拉黑。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于2020年5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抓获。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现已经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勇人民币4000元整。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并已退赃退赔,具有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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