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1〕147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市**区**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9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欧阳喜玲,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苍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1年1月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苍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26日至2020年1月15日止,被不起诉人雷某甲伙同周某某等人前往马来西亚古晋港参与由李某某等人架设的“宜信普惠”贷款诈骗APP平台,雷某甲作为诈骗客服参与诈骗。后因其普通话不标准无法实施诈骗,随后参与由周某某投资的诈骗工作室的管理工作,实际操作电脑进行筛选客服资料,后台修改被害人信息等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苍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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