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公诉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8月1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9月16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10月1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份,在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某村拆迁评估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通过他人联系丁某(已起诉),让给其房屋(登记在雷少某名下)虚增附属设施,以多获得赔偿,并承诺给丁某好处费。丁某帮着虚增了38996.64元的附属设施。作为感谢,雷某某通过他人给丁某转账10000元。案发后雷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缴纳非法所得38996万元。上述事实有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有自首、退赃退赔等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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