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0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起,同案人刘某某、周某某伙同陈健(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在本市白某某**街一带,以“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并雇请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同案人谢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赵某某、廖某某为赌场工作人员。2019年12月28日,刘某某、周某某、罗某甲、谢某某、赵某某、廖某某、罗某丙、罗某乙、雷某某等人在本市白某某**街**路**号**楼办公室内,再次以“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认定的雷某某参与赌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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