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 中 市 南 郑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37年7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37********,汉族,不识字,住汉中市南郑区黎坪镇*村*组*号,农民。该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南郑区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郑区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初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在汉中市南郑区黎坪镇*村*组小地名叫“***”对面山坡上劳作时,听见***坡脚下有大量乌鸦叫声,后循声找到距离青冈梁坡脚下距离河沟约10米的地方,发现有乌鸦正在啄食一野羊尸体,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遂用刀将还完好的一对前腿割下剥皮,并带回家中腌制。当晚,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与涉案人余某甲联系,欲将自己在山上捡到的野羊腿制品出售给该余。涉案人余某甲以食用和出售为目的,让其父余某乙到雷某某家将野羊腿购买回家。次日,涉案人余某乙驾驶自家摩托车到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家,在明知该雷捡到野羊腿的野生动物是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与雷某某协商,以150余元的价格将两只15余斤的野羊腿购买,并驾驶摩托车将野羊腿运回家交给涉案人余某甲,余某甲将购买野羊腿的钱交给其父余某乙。随后,涉案人余某甲将两只野羊腿腌制后挂于自家火塘上熏烤。2019年4月,余某甲和其父亲余某乙将熏烤的其中一只野羊腿剁成4块,将其中一块煮熟后食用,其余3块放于自家冰箱冷冻。2019年7月20日,涉案人余某甲、余某乙将野羊腿制品运到位于黎坪镇元坝街的“老余土特产店”准备出售时,被黎坪森林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查获的4件野生动物制品称重,其重量为5.88公斤,后编号为1-4号,并予以依法扣押。经四川省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编号为1号和3号的动物制品均为野生动物鬣羚制品,且来自同一只鬣羚个体。鬣羚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整只价值为5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和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4件鬣羚制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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