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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非法占有农用地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林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单位桂阳县**采石场,组织机构代码91431****,单位住址湖南省桂阳县**镇**村,执行事务合伙人雷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0********,住桂阳县**镇**村,联系方式1586983****。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桂阳县**采石场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共党员,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镇**路**号,现住桂阳县**镇**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桂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5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0日至11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与刘某某、曹孝荣、雷土元、肖柏贵五人合伙成立被不起诉单位桂阳县**采石场,在桂阳县**镇**村**村“村边岭”山场露天开采石灰岩,雷某某任该采石场执行事务合伙人。桂阳县**采石场于2013年开始建厂,2014年正式生产,2017年9月26日在桂阳县林业局办理了0.3868公顷(折合5.8亩)的林地临时占用手续,采矿区的面积逐年扩大,案发前开采区域山体裸露,林地破坏严重。经鉴定,桂阳县**采石场采矿区域总面积20.39亩,其中13.03亩表土被剥离,岩石裸露,毁损严重,难以复绿;7.36亩原生植被已毁损,但采取了植苗造林和客土复绿等生态恢复措施。经勘验,采石区周边及采石场堆放表层碎石泥土的区域新栽种有柏树和杉树苗,栽种树苗的土坑及回填泥土痕迹较新,栽种时间不超过1个月。2019年8月6日,桂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7.36亩复绿情况进行核实,复绿合格面积4.79亩,复绿不合格面积0.51亩,无法复绿面积2.06亩。

2018年10月11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作为被不起诉单位桂阳县**采石场负责人主动到桂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桂阳县**采石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桂阳县**采石场、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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