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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二部刑事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鄂尔多斯市森林公安局造林总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鄂尔多斯市森林公安局造林总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楷淇,内蒙古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鄂尔多斯市森林公安局造林总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达拉特旗******社社长将九大渠分场宜林地分给社员,之后犯罪嫌疑人雷某某陆续开垦涉案土地并种植农作物。 2019年3月,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九大渠分场向鄂尔多斯森林公安局造林总场分局报案称,雷某某在九大渠分场宜林地种植农作物。之后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雷某某送达停止违法行为告知书,并于2020年3月组织村社长以及40余名涉案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雷某某)集体告知村民:涉案土地性质根据自然资源局书证为草地,根据林保数据图为宜林地,并非旱地常耕地。同年4月初,犯罪嫌疑人雷某某在明知涉案土地为宜林地或者草地的情况下,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达拉特旗******社村社分的土地上种植玉米等农作物。经鉴定,雷某某种植农作物所占用总面积10.9062公顷,全部为宜林地。经向自然资源局调取书证,涉案土地中天然牧草地为10.0435公顷,旱地0.8626公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涉案土地性质矛盾,鄂尔多斯市森林公安局造林总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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