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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5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商洛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于2014年9月4日由山阳县工商局批准设立,承租山阳县**局门面房**楼作为办公场所,总公司**刘某甲,山阳分公司**刘某乙,山阳分公司**雷某某、山阳分公司**吴某某。现已查明,雷某某、吴某某在**山阳分公司任职期间,该公司以县政府批准的“助保贷”及委托投资为名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并承诺高息回报,先后与我县100余名集资参与人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共吸收存款1044万元(在立案前我局督促该公司已清退该公司集资参与人5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阳县公安局认定的雷某某在本案中是否具有主观犯意、是否存在主动组织、宣传、参与介绍吸收存款行为以及吸收存款的数额无法确定,故雷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本案已经两次退查,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五条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一款规定,决定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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