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岗**号。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9年2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收到卷宗2册,光盘2张。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5年10月起,佛山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某)向广东省中山市**厂采购海绵,至2016年5月30日止佛山市**有限公司总欠广东省中山市**厂货款309049. 68元,后经广东省中山市**厂多次追讨未果,遂诉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年5月9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位于**镇**村**工业区**号厂房之一的佛山市**有限公司进行查封,共查封OSHZMA大烫机1台,100Benefits牌无缝包边机8台,胸围海绵定型机(每组两台、亿力机械有限公司)20组,台式电脑(含A0C屏幕一个,组装主机一台)1套。2017年5月13日,雷某某搬迁转移厂房内机器设备时,被房主何某某发现,因雷某某尚未结清租金及水电费,房主何某某阻止雷某某搬走厂内设备。雷某某缴纳费用后,将厂房内的生产设备用货车拉走。后雷某某将厂房转租给**有限公司,并将未搬走的定型机16台、超声波机2台、前中机1台等一并转让给**有限公司。2018年1月26日11时30分,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发现查封在该厂房里的财产被人非法转移。经核查,被转移、处置的查封财产价值共计3200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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