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3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3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住乐山市沙湾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福禄派出所民警在乐山市沙湾区**镇**村**组**号村民雷某某家中查获可疑枪支一支。该枪支为雷某某所有,平时存放于家中,用于在山上打野物。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可疑枪支外观结构、击发方式等证明可疑枪支系前装填式的非制式枪支,经底火击发实验,可有效击燃底火,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雷某某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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