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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9月1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炼,四川明炬(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2月,犯罪嫌疑人雷某某通过微信以800元价格在网上购买了一支钢笔枪。在对方分次将钢笔枪配件快递给雷某某过程中出现被查扣情况,雷某某只收到对方寄来的钢笔枪弹7枚及金属管一根。后雷某某又从对方处获得一支自制手枪“火柴枪”。经查:犯罪嫌疑人雷某某所持有的可疑枪支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川乐公物鉴痕字【2017】126号),结论为:送检可疑枪支认定为枪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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