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住**镇****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经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5月27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雷某违反广西禁渔期制度,持一套电鱼机到平桂区**镇***河电鱼,当晚电得鲤鱼等一斤,被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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