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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21974********,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住津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津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采用电捕鱼的方式在禁渔区**国家湿地公园的禁渔期内捕捞水产品,盗取湖内鲫鱼4.22kg及黑鱼0.455kg。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并购买价值人民币480元的鱼苗放流到津市市天然水域,用于修复渔业资源与环境。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恢复渔业资源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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