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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365号

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4********,汉族,硕士研究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组,现住址广州市花都区******房。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宇,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4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始,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通过网络交易及当面交易等方式,非法收购、出售彩条蜗牛属物种的壳。

2017年5月至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共计以人民币3480元的价格收购彩条蜗牛属物种的壳40件到42件。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共计以人民币8131.8元的价格出售彩条蜗牛属物种的壳63件至64件,并通过邮寄的方式运输上述彩条蜗牛属物种的壳。

2020年4月26日,民警于广州市花都区**路**号**房抓获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现场起获彩条蜗牛属物种的壳411件。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彩条蜗牛属物种的壳411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手机一台、赃款人民币8131.8元、彩条蜗牛属物种的壳411件予以没收。依法扣押的笔记本一台发还给被不起诉人雷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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