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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宾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宾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宾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西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起,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为了获取利益,帮助韦某某在宾阳县324国道**镇至**路段**村附近无资质经营柴油。至案发雷某某非法经营金额496159元。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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