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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_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生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浦城县**乡**村一组组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住福建省浦城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2019年5月20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为加快通往**饲料厂道路建设,拟征用**乡**村***用于取土,2012年4月21日浦城县**产业化项目建设指挥部以2012[2]号会议纪要明确,同意将与省道302线进厂通道填方取土的**二组***,今后用于新农村建设用地,县有关部门按程序给予报批用地手续。确定将**村的这块地用于新农村建设后,村里、组里经反复沟通后,最终达成通过成立理事会自筹资金的方式开发新农村,由**乡**村二组村民朱某甲(已判刑)筹集资金建设新村项目。时任**一组组长雷某某多次组织村民开会讨论新村建设土地补偿一事,最终确定一组土地补偿款每平方米260元。确定价格后朱某甲雇请测量公司对一组土地面积进行丈量。2013年12月15日,**村村委与一组签订《**乡**村新农村土地补偿合同》,合同规定**村一组将3100平方米集体土地以80.6万元出让给**村委用于新村建设开发。2013年12月23日朱某甲汇入10万元定金至一组出纳吕某乙工商银行账户,2014年1月27日,朱某甲将剩余的70多万元补偿款汇入吕某乙工商银行账户。**村一组补偿款扣除青苗费、自留地等费用后按组里的人数平均分配。2014年7月21日,在村部召开关于**新村建设项目启动村民代表会议,在征得村民同意后,成立以朱某甲为会长,丁某某、吕某甲、李某某、赵某某、朱某乙为成员的新村建设项目理事会,由理事会筹资投入,全面运作管理,收支状况由理事会独立核算。同日,**新村理事会与**村委签订《**乡**村新农村开发合作协议书》,明确**村委与**村理事会共同办理新农村建设项目审批手续。2018年6月5日,**乡**村委会对**村新农村使用林地2.6216公顷提出申请,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56.4255万元,2018年7月19日,福建省林业厅审核同意。经**县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分别于2016年4月26日、2018年11月8日批复同意**乡**村1.1246公顷、3.0192公顷集体土地作为住宅建设用地。目前因本案案发等因素,该建设项目基本停工。2020年4月17日**乡人民政府研究要求**乡**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新村实施主体,履行主体责任。

2016-2018年间,朱某甲以浦城县**乡**村委新村理事会名义与27户签订《**新村建设用地协议书》,对象均为浦城县辖区的农业户,其中**乡11户(**乡**村4户),其余乡镇共16户。

本院认为,本案中**村一组村民分得的80.6万元系集体土地被用于新农村建设,村民得到相应的土地补偿款,且该补偿款的分配系经**乡**村一组全组村民代表的同意,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新村建设的相关手续齐全,没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雷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对本案中扣押的款项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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