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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非法采矿案)_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126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性,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77********,**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信义乡**村**组**号。2023年2月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渭南市公安局渭北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9月底,犯罪嫌疑人骞某某、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和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等人经多次商议后,决定在苍渡村河滩地采挖河沙销售获利。骞某某负责出资协调抽沙船和挖机等设备;孙某某负责协调苍渡村村内关系保证采沙和外运工作正常进行;李某甲负责协调河堤路以上的关系确保河沙运输和销售安全;李某乙负责财务管理和采沙现场管理工作;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负责配合现场采沙工作。从2022年10月初以来,骞某某等人采取河船抽沙的方式非法采沙两次。第一次为2022年国庆假日之后,骞某某等人非法采沙3日。非法开采的沙子于2022年10月20日以每吨55元的价格售卖给巴邑王村沙场老板李某丙,获利65000元。第二次为11月底非法开采。2022年12月14日凌晨,售卖沙子时被经开分局现场查获,并查扣大量河沙。现场查获的河沙经陕西地矿第二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渭南高新北区信义街道仓度村河滩、故市镇巴邑王村沙堆方量测量技术报告》检定为1169立方米。经渭南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为81830元。骞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总价值为146830元。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了赃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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