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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搭乘黄某某、杜某某、熊某某、雷某乙等人从桂阳县塘市镇驶往**镇**村,16时10分许,途经桂阳县塘市镇何家村上陡坡路段时,因车辆严重超载、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黄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杜某某、熊某某、雷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雷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黄某某系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雷某甲送伤者到医院就医。2020年6月30日,雷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案发后,雷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近亲属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具有坦白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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