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曾用名雷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园**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3日00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陕A****6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文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景路与凤城一路十字处时,遇交警经开大队民警在此路段执行夜间盘查,发现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遂现场将其控制,并带至凤城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案发时血醇浓度为95.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书;
4.现场照及抽血照片;
5.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及驾驶证、行驶证信息;
6.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甲醉酒后驾车上路行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其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其它损害后果,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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