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338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曾用名雷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合阳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凌晨零时许,被不起诉人雷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粤E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佛山一环西龙站路段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雷某甲的血液乙醇成分含量95.4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雷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