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曾用名雷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5********,汉族,专科毕业,华润**啤酒甘肃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住安宁区**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会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会宁县河畔镇河畔街道王大胡子山庄附近路段的河刘公路上巡逻检查,在对一辆车牌号为甘D8****的小型越野客车拦停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雷某甲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雷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9mg/100ml。
本院认为,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