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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刑刑不诉〔2019〕56号

被不起诉雷某甲(绰号“泼的”),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户籍地及住所地桃源县漳江街道均田坪村小洲1组。因犯盗窃罪,2005年10月14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犯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2016年6月21日被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9月2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同年3月8日、5月23日退回桃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4月8日、6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第一次自2019年2月23日至3月8日,第二次自2019年5月9日至5月23日,第三次自2019年7月24日至8月7日。

桃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莫某某、梅某甲、马某某(均另案处理)为组织、领导者成立犯罪组织后,组织结构严密,内部分工明确。侯某某、胡某某、梅某乙、雷某乙(均另案处理)系骨干成员;雷某甲加入该犯罪组织后,在雷明礼的指使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一般参加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桃源县公安局认定雷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雷某甲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莫某某、雷某乙等人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也无法充分证明其加入并接受莫某某、雷某乙等人领导和管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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