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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甲寻衅滋事、妨害作证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让检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曾用名雷某乙),男,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06231982********,汉族,大专文化,系黑龙江省林甸县**镇政府**站**,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林甸县公安林甸镇西街派出所执行。

本案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1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分别于 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于2020年1月6日、3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6日、4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张某甲于2011年3月份指使被不起诉人雷某甲等人为其妹夫李某某殴打张某乙一事,贿买案件当事人。

2010年至2014年,在黑龙江省林甸县木工厂地块棚户区改造拆迁过程中,开发商张某甲为了在木工厂地块开发建设“泉城东隅”小区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自行组织成立了以赵某某、李某某、被不起诉人雷某甲等人为成员的“拆迁办公室”,采用威胁、恐吓、辱骂、断水断电等违法犯罪手段强迫8名拆迁户在未得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被拆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认定雷某甲涉嫌妨害作证罪,卷宗证据材料无法证实雷某甲实施了阻止、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认定雷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卷宗证据材料无法证实雷某甲向哪位被害人实施了滋事行为,实施了何种滋事行为,实施滋事行为造成何种危害后果。故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认定雷某甲涉嫌妨害作证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雷某甲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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