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甲,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6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区**街道**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至2019年2月21日(正月初六至正月十七),江某某与雷某乙组织数十人,在鄱阳县**街乡**村搅拌站主要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江某某和雷某乙为赌博人员提供饮食、扑克等,赌博赢钱的人员以分“红利”的形式给江某某、雷某乙支付费用。期间,被不起诉人雷某甲在赌博场所放向多名赌博人员放贷并获利1200余元。
2020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雷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曹凌云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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