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甲盗窃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曾用名雷某乙,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69********,仡佬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社区****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上午,张某甲驾驶号牌为贵C0****的皮卡车搭乘被不起诉人雷某甲、张某乙、骆某某到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旧城镇关坝村排查光缆故障。当日13时许,四人返回县城途中经过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旧城镇永城村“项勇烟花爆竹专卖店”时,四人用木棒将张某丙放置在该店门口的一圈钢绞线盗走,放置在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家地坝,被盗钢绞线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道真自治县价格服务中心认定,被盗钢绞线价值2040.9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甲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