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公诉刑不诉〔2019〕42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嘉禾县**镇**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嘉禾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0日至9月20日、自2019年11月4日至12月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18日至9月1日、自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4日)。
嘉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一天,被不起诉人雷某甲在嘉禾县城与江某某、曹某某等人吃晚饭时,称自己现在在广东省阳江市开货车跑运输利润较大,建议江某某、曹某某可在阳江投资购买一台货车跑运输赚钱。2018年10月19日,江某某、曹某某以及胡某某三人来到阳江了解相关情况后,共同出资委托雷某甲购买了一辆货车在阳江跑运输。第一辆货车购买手续办妥之后,雷某甲又建议江某某、曹某某与自己合伙购买货车。于是,江某某于2018年10月23日、11月1日、11月2日分次转账给雷某甲78000元,曹某某于2018年11月1日、11月2日分次转账给雷某甲30000元。雷某甲在收到上述购车款后,将钱用于日常开支及赌博。
2018年11月初,雷某甲找到同乡司机雷某乙,劝说雷某乙与其合伙购买二手泥头车。告诉其泥头车车价和过户需要7万元,每人出资3万5千元,2018年11月3日至5日,雷某乙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共转给雷某甲33000元。雷某甲将该购车款用于日常开支及赌博。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嘉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明雷某甲在商议合伙购车时即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证据不足,且未查明赃款去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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