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5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某某,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廖某某为偿还其欠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的债务16000元,提出用假黄金项链到其工作的河源市**典当有限公司典当,从中偿还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同意该提议。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拿着廖某某提供的假黄金项链到河源市**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廖某某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将假黄金首饰鉴定为真黄金首饰出具当票,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取得典当款35600元后拿走16000元,并将剩下的19600元转给廖某某。
2020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被抓获归案。案破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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