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霍xx,男性,1988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8xxxx,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喀什市克孜都维路xx小区,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没有行政、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8时45分许,霍xx驾驶新Qxx号车在喀什市库木代尔瓦孜社区居委会前路段由北向西右转弯时与行人艾xx接触,造成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霍xx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霍xx赔偿被害人人家属710525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 霍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霍xx在发案后及时拨打110报警自首,送被害人就医抢救,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霍xx相对不起诉。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