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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4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4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文生,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于2020年8月4日18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滨河灯岗南,驾驶长安牌小型轿车(京Q3****)由南向北行驶,适有田某某由西向东步行,小型轿车右前部与田某某身体接触,致车辆损坏,田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田某某符合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认定,霍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田某某无责任。霍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进行急救。田某某家属已对霍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霍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霍某某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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