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陈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3211948********,汉族,初中文化,住宝鸡市陈仓区**村**组**号,农民。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对被不起诉人霍某甲做精神病鉴定而于2020年3月12日中止审查,6月12日恢复审查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1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霍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银刚牌三轮摩托车,载被害人霍某乙沿陈仓区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科目三考场路段时,由于“出现短暂性意识丧失”,其所驾车辆与路中绿化带东边道沿石相撞后车辆侧翻,致车上乘坐人霍某乙受伤,霍某乙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交管部门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霍某甲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宝鸡市康复医院鉴定被不起诉人霍某甲系双相情感障碍,脑萎缩,事故时出现短暂性意识丧失,对本次事故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甲在不能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依法对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陈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