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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单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10月16日)。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9月,犯罪嫌疑人霍某某通过**地产中介公司,以5万元价格办理假结婚证获得购房资质,购买通州区**里**号楼**层**单元**房屋一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对伪造结婚证一事的明知,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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