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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7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乡**村**组,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1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霍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豫CA****白色吉普牌小轿车沿洛阳市西工区定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唐宫路定鼎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查获经过、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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