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苏堡镇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6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2时,被不起诉人霍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9F***号比亚迪黑色小型轿车,从曲亭镇安乐村行驶至苏堡镇西尹壁村路段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交警将其带至洪洞县中医院抽血送检,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霍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测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05.21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驾驶证,退回洪洞县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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