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30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公司**,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村**号,现住在本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霍某某酒后驾驶陕******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沿西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桃园西路口附近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霍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7.0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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